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2023-10-07 22:45

1。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5条

(一)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受到轻微损害的,权利人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二)公民身体、健康权利遭受一般伤害,不构成伤残程度的,精神抚慰金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到损害达到致残程度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致残程度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 8万多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8万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无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如果受害人本人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2.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人格权和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权利。因违法侵害、损害受害人精神利益,要求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 行为人为自然人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2)侵害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赔偿一般为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

行为人侵权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伤害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须报请省级法院审查在判断之前。

3。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手段、侵权后果的不同,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严重侵权和特别严重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严重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额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特别严重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额为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万元,酌情决定。

4。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请求提出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确认。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一般不应超过5万元。

5。北京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5。因侵权造成身体残疾,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遭受的身心痛苦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抚慰。赔偿金额可根据犯罪者的残疾程度和状况而定。将确定故障程度。受害人因侵权致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遭受一般身体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需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参照致残情况酌情减少。

26。死者近亲属以被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要求死亡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赔偿数额可根据加害行为的性质、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索赔人遭受的痛苦程度以及与死者的关系等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0%我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次。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在场的,其他已形成赡养、赡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有权要求死亡赔偿金。

27。受害人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加害人过错的比例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性、补偿性特点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现状而定。同时,由于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存在一定差异,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还应根据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l。因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七十岁以上的受害人,每增加一岁,扣除一年,但赔偿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县(区、市)。平均生活费用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执行。应当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伤残补偿金。

伤残补偿金上限为1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偿金=10万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福利时不应考虑年数。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 2级伤残为0.9;以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则责任系数为1;若责任人承担一半责任,则责任系数为0.5。

侵权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伤残赔偿数额可以适当高于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伤残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除支付伤残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生活费。 。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监护权、隐私权和其他个人利益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以下范围内: 500元到5万元。鉴于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范围内确定精神人格权侵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标准,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综合认定结合《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个因素,确定一个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4。具有个人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损坏或者灭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前条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人格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五万元的限制。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获利的数额确定。 。

6。同一侵权行为侵犯两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向每个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多少,多名被告共同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骸、遗骸、隐私的,无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多少,被告都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生命赔偿金总额的35%和健康补偿,最低不少于1000元。

7。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造成死亡的,精神赔偿金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万元;

2。造成残疾的,精神赔偿金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万元;

3。因民事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分为四级:第一级15000元至20000元,第二级10000元至15000元,第三级5000元至10000元,第四级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仍不足以给予当事人精​​神安慰,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数额可以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确定。

8。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著作权中自然人人格权,包括发表权、授权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邻接权中表演者人格权的案件,包括表演者识别权、表演者形象保护权等。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意愿是否受到严重侵害;

(2)权利人作品所体现的精神是否受到严重扭曲;

(3)是否对权利人的声誉、社会评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更大的声誉或者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价值、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侵权人、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单独确定该请求权的赔偿数额。

9。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9。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以及其他损害或损失确定:

(1)金额不足20天的,金额不超过1000元;精神损害特别严重的,数额在2000元以下。

(二)二十日以上两个月以下的,金额不少于3000元;精神损害特别严重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下。

(三)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特别严重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下。

(四)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特别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下;

(五)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金额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特别严重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下;

(六)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特别严重的,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下;

(七)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额不满十五万元的;精神损害特别严重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

(八)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为三十万元以下;

10。造成受害人重伤、伤残或者死亡的,对受害人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不限,并应当认定为三十万元以下。

10。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4。关于损害赔偿范围

14。精神安慰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万元。

11。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称为死亡抚恤金;自然人健康权受到侵害而造成残疾的,称为残疾单独给付;如果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犯但未致残,并且自然人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则称为残疾单独给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或者合法利益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情况、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犯罪程度等,根据双方的具体社会情况以及行为人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确定。

侵犯自然人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在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确定。

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早在2014年,我国就对精神慰藉补偿的内容做出了统一规定。精神安慰补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补偿和生命健康补偿的总和。 35%,最低不能低于1000元。同时,我国各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